(2015)灵民初字第01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鹏等与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沈聆,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冉永民,胡兴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31-1号原告:马鹏,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沈聆,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法定代表人:刘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永民,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章超,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友,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沈聆与被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冉永民、胡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争议的事实牵扯到案外人沈宏伟,沈宏伟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必须以另外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么荣兴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人民陪审员 蒋兴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