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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高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陶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吉顺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