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1008号原告陶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吉顺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