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谭仁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978号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江北振兴大道33-35号。法定代表人:杨智钧,总经理。被告:谭仁海,男,四川省宜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仁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谭仁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谭仁海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仁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宾市艺鑫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