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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849号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旺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建玫,该公司职员。被告:许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文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瑾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