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邓庭梅、李巍与张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庭梅,李巍,张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787号原告邓庭梅,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李巍,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蕊,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庭梅、原告李巍与被告张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庭梅、原告李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庭梅、原告李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