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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萨仁格日乐申请甘旗卡镇前那木吉拉嘎查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仁格日乐,甘旗卡镇前那木吉拉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863号申请人萨仁格日乐,女,54岁,蒙,教师,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甘旗卡镇前那木吉拉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特木乐,职务:村长,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萨仁格日乐申请甘旗卡镇前那木吉拉嘎查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5月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