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婷与林林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字第1083号原告陈婷,女,汉族。被告林林谦,男,汉族,。原告陈婷诉被告林林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婷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陈婷负担,原告陈婷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本院予以清退。(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雅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一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