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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江苏某某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江苏某某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某某县某某乡。被执行人江苏某某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某市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某某申请执行江苏某某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某某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安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3746.18元,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执行费1906元。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2015年10月22日止共计702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江苏某某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凌示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杨劳仲案字(2015)第1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