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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靖与龚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靖,龚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原告:孙靖,男,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6553。被告:龚兆平,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399。原告孙靖诉被告龚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兆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靖诉称:原、被告是同事关系,2014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在2014年11月21日前还款,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借款期满后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35000元。被告龚兆平辩称:向原告借款35000元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定于2014年11月21日前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提起给付之诉。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诉状、答辩状、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5000元,依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龚兆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靖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龚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洁(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200号第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