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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振杰与陈卫生、姜楠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杰,陈卫生,姜楠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杨振杰,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陈卫生,男,汉族,1980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姜楠楠,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原告杨振杰因与被告陈卫生、姜楠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杨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卫生、姜楠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振杰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陈卫生、姜楠楠夫妻二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支行向其二人提供借款15万元,原告杨振杰与董树梅为共同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起诉,让原告杨振杰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45000元,现原告杨振杰已代为二被告归还了借款45000元。被告陈卫生、姜楠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陈卫生、姜楠楠夫妻二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支行向其二人提供借款15万元,原告杨振杰与董树梅为共同担保人。2015年5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陈卫生、姜楠楠、杨振杰、董树梅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人民币,董树梅承担30000元本金还款责任,杨振杰承担45000元本金还款责任,陈卫生、姜楠楠承担75000元本金及全部借款利息的还款责任。现原告杨振杰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支付45000元借款的义务,但二被告陈卫生、姜楠楠至今未向原告杨振杰给付该4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振杰的陈述及原告杨振杰当庭提交的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民事调解书等证据相互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杨振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陈卫生、姜楠楠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县支行借款150000元,原告杨振杰与董树梅为共同担保人,因二被告陈卫生、姜楠楠未按时偿还银行借款,原告杨振杰代为二被告偿还了借款45000元,因此,原告杨振杰要求二被告给付其为代二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振杰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代为二被告偿还了利息,故对原告杨振杰此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卫生、姜楠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振杰4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振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陈卫生、姜楠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荣宝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家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