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行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顾学文与海门市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学文,海门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385号原告顾学文。被告海门市民政局,住所地海门市北京中路1388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学文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学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学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陆海宁人民陪审员 张振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