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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明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亮,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同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赵明亮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建成厂家属楼514栋4单元地下室8门被害人亚某某家,将门锁拽坏,进入室内欲盗取财物,此时亚某某返回家中,赵明亮从窗户爬出逃跑时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亚某某、罗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赵明亮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鲁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