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业章与周金福、刘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1号原告朱业章,男,出生于1967年10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娟,河南省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金福,男,出生于1968年9月14日,汉族。被告刘现伟,男,出生于1975年5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珍珍,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朱业章诉被告周金福、刘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业章的委托代理人黄娟、被告刘现伟的委托代理人梁珍珍二次庭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金福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0日,杨明权经人介绍,以其名下所有的房产抵押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被告周金福、刘现伟自愿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杨明权迟迟不予偿还,被告周金福、刘现伟也互相推诿至今不还。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周金福、刘现伟承担对杨明权借款20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2014年11月20日借据1份,以证明杨明权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周金福、刘现伟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周金福辩称,借款是事实,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出示的借据不是原件,借据上的名字并非周金福本人所写,指印也不是本人所按。被告刘现伟辩称,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债务人杨明权提供虚假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涉嫌诈骗犯罪,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应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由于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债务人杨明权也欺骗被告为其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被告刘现伟的保证责任。债务人提供房屋进行抵押,但原告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过错。综上,请求依法判令减轻或免除被告刘现伟的担保责任或者驳回原告对被告刘现伟的起诉。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二被告介绍认识杨明权,2014年11月20日,杨明权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周金福、刘现伟提供担保,三人共同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主要内容为:今有杨明权借到朱业章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本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如果此借款到期未偿还,借款人需按日支付此借款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担保人知悉本担保的责任并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担保人为本借款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清此借款,担保人自愿全额偿还该借款本息,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后两年。借款人署名为杨明权、担保人署名为周金福、刘现伟。借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杨明权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要求二被告对债务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周金福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虽对原告证据有异议,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视为其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刘现伟的答辩意见无证据支持,且其理由并不充分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采纳。原告的逾期利息主张,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被告在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后,有权依法或依约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金福、刘现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业章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5870元,由被告周金福、刘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高朝阳人民陪审员 张结实人民陪审员 吕建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富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