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516-1、0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志远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16-1、0151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志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号区。法定代表人:刘进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倪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书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志远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万控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怀执字第01516、015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华泰特种钢有��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9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