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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风清诉党宏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清,党宏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风清,女,汉族,住商都县七台镇。被告党宏亮,男,汉族,住商都县七台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营销服务部。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风清与被告党宏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营销服务部一案,现原告张风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风清承担。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