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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艾红利,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