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席德辉申请宣告王福寿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德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席德辉,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席德辉申请宣告王福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席德辉诉称:被申请人王福寿是我的丈夫,其在2013年7月7日16时左右在重庆市长寿区河街小岩子长江水域游泳时失踪,现已满2年。请求法院宣告王福寿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福寿,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席德辉的丈夫。王福寿在2013年7月7日16时左右在重庆市长寿区××××长江水域游泳时失踪,经搜救无果,不知去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寻找王福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福寿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福寿在江中游泳时失踪,经搜救无果,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已满两年,符合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要件,申请人席德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福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