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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席德辉申请宣告王福寿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德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席德辉,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席德辉申请宣告王福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席德辉诉称:被申请人王福寿是我的丈夫,其在2013年7月7日16时左右在重庆市长寿区河街小岩子长江水域游泳时失踪,现已满2年。请求法院宣告王福寿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福寿,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席德辉的丈夫。王福寿在2013年7月7日16时左右在重庆市长寿区××××长江水域游泳时失踪,经搜救无果,不知去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寻找王福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福寿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福寿在江中游泳时失踪,经搜救无果,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已满两年,符合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要件,申请人席德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福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 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