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孙××与芦××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091号原告孙××,女,194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芦××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嘉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