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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宋光健。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赵文斌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