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爱正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三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正,经商。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辩护人侯胜利,沈阳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辩护人王举营,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二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光明、李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某、王某甲、周某、王某乙、兰某、李某丁、石彦荣、丁书奇、姜晓明、潘琳琳、金晓会、徐鸣、曲文德、李敬、陈富华、符存明、玄艳荣、苏家勇等18人的诉讼代理人唐志坚、被告人李爱正及其辩护人侯胜利、王举营均到庭参加诉讼。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5月20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二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李爱正追加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第二次公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李爱正与娄玉龙、刘畅、吴栋梁(均另案处理)出资在上海设立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合公司”)。2012年下半年,李爱正雇用网络技术人员陈镇镇(另案处理)开发“中国农产品买卖网”(以下简称“中国农网”),以买卖大豆、大蒜、金银花为名,进行虚拟网络交易。后李爱正陆续招聘业务员李伟超、魏新房、许廷(兼管理员)、宫子东(兼财务)(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让业务员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发展代理商刘华方(另案处理)等人,授意代理商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欺骗客户在“中国农网”注册会员账户并打入资金。管理员许廷通过网站后台操作,制造客户亏损假象,客户打入的资金实际已进入“标合公司”账户。后李爱正指使宫子东将骗取的��金转移至李爱正、王春国(平邑力帆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另案处理)个人账户。通过上述手段,李爱正等人骗取周某、胡振宏等31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38120443余元,后李爱正等人及代理商等人将上述赃款分肥。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爱正及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正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爱正当庭辩解称系正当交易,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爱正的行为系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不构成犯罪;2、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不正确。被害人郭某、王某甲、周某、王某乙、兰某、李某丁、石彦荣、丁书奇、姜晓明���潘琳琳、金晓会、徐鸣、曲文德、李敬、陈富华、符存明、玄艳荣、苏家勇等18人的诉讼代理人唐志坚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李爱正等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爱正等骗取被害人的赃款应依法返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李爱正与娄玉龙、刘畅、吴栋梁(均另案处理)出资在上海设立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合公司”),其经营范围:电子商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该公司成立后股权有过变动,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2012年下半年,李爱正雇用网络技术人员陈镇镇(另案处理)开发“中国农产品买卖网”(以下简称“中国农网”),以买卖大豆、大蒜、金银花为名,进行虚拟网络交易。后���爱正陆续招聘业务员李伟超、魏新房、许廷(兼管理员)、宫子东(兼财务)(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让业务员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发展代理商刘华方(另案处理)等人,授意代理商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欺骗客户在“中国农网”注册会员账户并打入资金,客户打入的资金实际已进入“标合公司”账户。被告人李爱正通过隐瞒不同货物的不同杠杆比例、管理员许廷网站后台操作等,制造客户亏损,后李爱正指使宫子东将骗取的资金转移至李爱正、王春国(平邑力帆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另案处理)个人账户。通过上述手段,李爱正等人骗取周某、胡振宏等31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38120443余元,后李爱正等人及代理商将上述赃款分肥。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赃款15261052.98元,宝马轿车一辆及电脑等物品一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1、被害人包胜国陈述:2013年3月接到对方自称是中金公司分公司深圳华海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跟我谈股市,给我提供一些炒卖农产品的资料,他加了我QQ好友并发给我一些截图。我当时比较感兴趣就按照对方提供的网址登录了解。他经常给我发些农产品升降的点位截图,每次给我提供的点位都十分精准,渐渐我就相信了。到5月份我陆续转入20多万元现金到平台账户。6月初对方称我的钱全亏了,开始和对方还能联系上,后来杳无音信才发现被骗。对方的客服叫周华,男,听声音20多岁,联系方式0755-6660****、188××××8623,QQ号是24×××82。指导叫王杰,男,联系方式0755-6660****、135××××0736,QQ号是11×××17。李经理,男,联系方式0755-6660****。总监,男,联系方式0755-6660****。对方公司地址在深���深南中路商业银行大厦,法人胡兰平。对方提供的平台叫中国农网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站,网址是www.123maicai.cn。我在这个网站平台的交易账号是58×××05。我通过网银转账的工商银行卡号是62×××13。2、被害人胡某陈述:3013年4月初我接到一个手机电话自称是某公司的员工姓张向我推荐炒农产品,给我提供相关信息,盈利后三七分红(我七),我就同意先试一个月。此后对方通过QQ给我发过来“中国农网博弈大师”、“中国农网拍卖客户端”两个软件,可以看行情和进行交易操作。后来一个叫廖俊的告诉我信息由我进行交易操作,4月26日我通过网银汇款投入了1万元左右,大概赚了2000元。此后我们继续合作至6月中旬。5月7日我通过网银汇款10万元,共投入了11万元左右,但是没有赚钱而且全部赔了。6月下旬我再联系对方,电话就无法接���,我就感觉被骗了。我的账户号是62×××04,户名是胡某,QQ号52×××93,农产品交易账户账号是66×××12,户名胡某,密码A128B126。其他被害人陈述与被害人包胜国、胡某陈述被骗过程基本一致。证实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有包胜国、胡某等314名。3、被害人包胜国的书证(1)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5月到6月,包胜国分十次向中国农网(工行100123171930004052)打入共计198500元,其中5月至6月出金31290元,损失167210元。(2)标合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投入资金和提某。4、被害人胡某的书证(1)被害人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4月到6月,胡某分18次向中国农网(工行100123171930004052)汇款共计252400元,其中4月至5月出金134655元,损失117745元。(2)上海标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胡某投入资金和提某。(3)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胡某被骗的过程。其他被害人的书证与被害人包胜国、胡某的书证基本一致,证实李爱正等人骗取包胜国、胡某等31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38120443余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证言:李伟超是我大爷家的大哥。今年五六月他找我让我用我的身份证给他办一张银行卡,是在西安的一个工商银行办理的,卡号62×××54。2、证人张某证言:我2013年3月到深圳鑫华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老板对我们培训后,给我们很多电话和个人信息,我就给客户打电话,拉他们到上海标合公司的中国农网开户进行交易,就是通过保证盈利的方式诱惑客户加入,一共是三种产品,分别是大蒜、豆粕、金银花,杠杆分别是1:5、1:10、1:100。开始客户投入少,老板告诉我们让客户���买什么,还告诉我们开盘点数和走向,按我们说的买了以后都会盈利。之后我就把客户交给老板,老板亲自和客户联系。客户亏损越多,我的提成就越多,怎么造成客户损失的我不知道详情,但每次客户加大投入后,我们都能让他们亏损。后来客户投入多了亏后给我们打电话,老板就让我们答复投资有风险,或者说操作失误造成的,其他的老板不让我们过问,就让我们继续打电话联系客户。老板在结算时给我30%提成,这个比例是按照客户亏损数额算的。3月到6月,我一共拉了3个客户,一个姓郭,辽宁的,亏了3万多;一个姓刘,是湖南的,我知道他一次亏了30万,这个客户是张总带着做的;还有一个姓李,是山东的,亏了三四万。老板一共给我结算五次,第一次是12万多,第二次是15000多,第三次是15000多,第四次是50000,第五次是26000多,一共是22万多���被抓之前我一直不知道我们老板叫刘华方,之前他告诉我们他姓张,他跟客户说自己姓杨。我跟客户说我叫张会,老板不让我们说真实姓名。我去之后,公司又陆续招了十多个人。3、证人付某证言:我到公司时公司里就三四个人,老板姓张或姓刘,下面有一个自称江峰的主管,但他跟客户说姓杨。我拉了2个客户,一个姓徐,最后拿了10000元左右提成,按比例姓徐的亏了40000块钱;一个姓李,北京的,亏了39000元,我拿近10000元提成。这些钱都是老板给我的现金。六月底中国农网关闭,我就没再拉客户。其他内容与证人张某的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刘某、邹某、邓某、李某乙、施某的证言与证人付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三、物证1、自宫子东等人处扣押的笔记本12册,证实被告人李爱正等诈骗的操作手段、代理商资料等。2、自李爱正处扣押的名片两张,记载有“李爱正,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产品买卖网”等字样,证实本案被告人及所在公司的情况。四、书证1、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2012年4月24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李爱正,股东为李爱正(70%)、娄玉龙(10%)、吴栋梁(10%)、刘畅(10%),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但明确限制为“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2、股份转让协议,证实2013年3月26日,娄玉龙将标合公司股份5%转让给许廷。3、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协议及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6月6日,上海标合公司开通国付宝的材料及交易情况。4、上海标合公司在上海工商银行的账户,李爱正、王春国招商银行临沂分行的账户及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账���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爱正等骗取被害人资金的途径及数额。5、李伟超书写交给李某甲的纸条一张,内容为让李某甲配合侦查人员把银行卡中的赃款取出交给侦查人员。6、查封、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自平邑县财源路芭提雅KTV南邻一住房扣押服务器3台、主机6台、日记本3册等;自李爱正处扣押银行卡17张、银灰色宝马1辆等;自李伟超处扣押笔记本一本,现金2200元等;自李某甲处扣押现金512519.53元等;自刘华方处扣押现金387840元、银行卡13张等;自魏新房处扣押银行卡1张等。自上海标合公司在上海工商银行的账户、李爱正、王春国招商银行临沂分行的账户等查封、冻结现金15261052.98元。7、办案说明三份,证实:(1)李伟超退还赃款512519.53元,魏新房妻子退赃80000元。(2)部分人员另案处理,王春国、门晓敬在逃。(3)李爱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电脑存放期间,因电脑出现故障,维修后数据丢失。五、电子数据1、宫子东电脑文件资料,证实代理商及其编号,宫子东电脑中的部分文件,其中名称为“李诚”(李爱正)的工资表中代理商有420,008,067,308,510,513,520,521,525,526,528,529,530,533,535,536,758。魏新房的工资表中代理商有516。同时,该资料中的标合公司财务月收支表,能够证实标合公司部分诈骗数额。2、标合公司电子拍卖用户操作手册及出入金流程,证实被告人李爱正等骗取被害人的方式、手段等。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平邑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扣押的中国农网服务器进行检查,在服务器的网站(标合公司的网站)中,其网站的内容均是由网站后台管理程序发布的内容信息,未发现该服��器网站中引用任何外部数据的模块和引用链接代码。六、勘验笔录2013年6月26日,平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见证人吴某、李某丙的见证下,对平邑县财源大道芭提雅KTV南邻一住房进行现场勘查,其中三楼放有三台主机服务器。七、其他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新华派出所民警在沈阳市东陵区水家屯村一出租房内将李爱正抓获归案。2、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3日对李爱正上网追逃。3、体检表,证实2013年12月6日,李爱正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前,在平邑县人民医院的体检表,记载李爱正健康状况××。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爱正的身份情况。八、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爱正供述:2004年大学毕业后在济南认识���玉龙。2012年春节娄玉龙和我商量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做b2c期货交易业务平台。2012年4月我和娄玉龙、刘畅、吴栋梁四人出资在上海崇明注册成立上海标合公司,法人代表是我,我出资70万,他们三人每人10万元。公司成立三个月时吴栋梁撤股,2013年4月娄玉龙撤股只做业务员,股权转给许廷,6月时刘畅也撤股。公司经营范围有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但不可进行期货交易。公司通过网上进行农产品交易,然后放大杠杆比例,利用坐市商交易制度,接受所有客户的委托买入卖出,我们公司操控产品价格,造成客户90%的亏损,从而把客户的资金骗走,从事的是一种诈骗行为。公司在上海有3个办公地址,最早的注册地崇明县港沿镇开发区免费提供一间小屋,因太小且交通不便,一直没用,就到虹口区租房办公,先在虹口区广月之路57号,后又租宝山区香山商务中心8楼,都是我负责。2012年4月,在临沂西城新贵租一个双层大房间,由刘畅带领员工办公。我把李伟超介绍到公司上班,负责财务。公司招聘网络技术人员陈镇镇建网站,交易客户端和服务器软件以及行情、撮合、修改参数的中间件软件都是我安排陈镇镇从网上购买的,买博易大师花了36000元,软件都是定制的,交易链接都修改成我们公司的交易服务器。数据库、撮合系统、发布系统等共花费大约50万元。这些软件结合陈镇镇自己开发的网站和一些软件,进行网站运转。平邑县芭提雅KTV南邻的居民楼是我2011年通过王春国介绍买的。2012年三四月,李伟超和陈镇镇联系购买三台DE**服务器,我从网上付了款,李爱鹏在平邑收的货,之后李伟超和陈镇镇到平邑安装服务器。他们把服务器安装在��楼上,分别作为网站服务器、交易服务器和撮合服务器,并组装了一台转账服务器,安装好工行接口软件,另外购买了发电机、UPS等附属设备。随后娄玉龙到平邑联通公司联系购买了尾数从218到222的5个固定IP,供服务器使用。网站域名是李伟超和刘畅购买的,花三千多块钱买了好几个,但最后定下来用www.123maicai.cn,IP尾数为222,同时申请了中文域名“买卖网”。网站设计方案当时商量了多次,陈镇镇远程安装到服务器上以后还修改了多次,一开始网站起名“一点卖菜网”,后来李伟超让陈镇镇把网名改成“中国农产品买卖网”,我还说这个名称太大了。建网站是为了对外宣传,让人知道我们公司,网站是公司门户。网站平常是陈镇镇管理维护技术,内容宣传上安排的一些小姑娘维护,主要是更新公司动态、发布财经新闻。服务器上还有平邑力��公司的网站,这个网站原来在别的服务器上,后来转移过来的。标合公司主营业务是网上大宗商品交易。运行方式就是让个人或者企业投资者在交易服务器上进行商品买卖,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取价差或采购现货,交易对方都是标合公司。客户进行操作前要通过注册或分配获得8位数的账号,账号由两位地区代码、3位代理商代码和3位客户代码组成,而且必须先入金,也就是把资金打到公司账户。我们提供国付宝、G商银、工商银行三种入金方式。客户如果通过国付宝、G商银入金,要事先注册相应账号,如果通过网银转账,就可以直接转到公司工行账户,不需要额外注册账号。这三种入金方式在网站和交易客户端都有链接,点击入金方式之后,自动转到工行网银或国付宝网站。客户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交易系统自动记账,客户登录客户端能看到投入了��少资金,但是我记得在“中国农网”网站账号里是看不到的。这样客户就可以进行买卖操作了。我们公司设定了大蒜、金银花、豆粕三种农产品交易,先以大蒜为诱饵,以1:10的杠杆让客户盈利,客户对公司信任之后会加大投入,然后代理商让客户购买1:100杠杆的金银花,许廷操控后台让客户亏损。之前客户不知道金银花的比率,一般造成客户亏损之后,代理商才解释给客户。公司网站每天开盘、收盘点位都由许廷操控。许廷是在网站建立时我拉过来帮忙的,他在平邑负责管理,主要进行客户开户、发布行情、调控价格等事务。2013年春节后,我又让宫子东到公司上班,主要在平邑负责财务,进行资金入金统计、代理商分成、公司日常开支、客户出金、资金转账等事情。代理商是公司业务员发展的,具体人数我不清楚,大部分是广州、深圳一带的,代理商资料前期是娄玉龙管理。代理商的任务就是发展客户加入网站,客户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归代理商,百分之三十归标合公司。前期我们与代理商有签订的合同,后期代理商多了之后,就没有再签合同,只要做就让他们加入了。今年3月公司效益才开始好起来,客户很多,资金流量很大。上海标合公司与平邑力帆公司没有什么关系,力帆公司是我表哥王春国的,最初为抢国付宝和G商银的优惠政策,我用平邑力帆的手续与这两家公司签的合同。没给王春国好处,就是给他的临商银行账户产生流水,积攒个人信用。同时也用该账户来转资金。王春国招商银行的账户也是这个情况,都是为了产生流水和资金转账。我的个人账户和王春国的账户也用于给代理商转账及客户出金。李爱鹏是我亲哥,他平时帮忙打理平邑公司的杂事,协调与当地的事情,给公司安装���备,买买东西之类。公司没有直接给李爱鹏报酬,我每月给他2000块钱,另外他平时加油、吃饭的单据可以到公司报销,有时找我报,有时找宫子东报。去年我还给他18万元,让他平时自己用。公司共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其他股东分完钱后,剩余的都是我的。公司和代理商是合作关系,代理商由业务员发展。公司业务员有娄玉龙、李伟超、魏新房、宫子东。公司初期通过网络购买客户资料,然后培训业务员,让业务员打电话拉拢客户加入。公司占客户亏损额的30%,代理商占70%。业务员拿客户亏损额的2%或3%。有的客户损失后,情绪非常激动,为减少影响,我安排许廷和代理商在上海与客户见面进行赔偿,钱由代理商出,具体赔多少不清楚。互联网上出现过公司的负面帖子,为减少影响,我们与版主联系,花钱删帖,有的帖子上万���有的几千块钱,光删帖的费用花了十万左右。公司没有分公司,但娄玉龙自己在西安注册了一个公司。我教过许廷调整每种产品价格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选择时机,在每天收盘时,根据当天大体价格确定价格,不要差距过大。我们通过对三种产品设定不同杠杆造成客户损失,而且每天的涨跌都事先告诉代理商,代理商也告诉客户,欺骗他们买入卖出。2012年6月26日公司被查封之后,我逃到沈阳市,在以前同事王涛、孔凡琳的公司里打工至今。2、同案犯李伟超供述:2012年4月,李爱正让我上临沂他的公司帮忙,当时公司还在西城新贵7**室,公司里有李爱正、娄玉龙、吴栋梁、刘畅、门晓敬和我,另外还有四五个招聘的小女孩。我在公司里干财务,一开始都是支出性的,钱都是李爱正给我。2012年9月,李爱正让许廷教我怎么操作网站,并且把中国农网站后台管理密码给了我,让我调控价格,其他人发展代理商。运营模式就是我们和代理商串通好,他们发展客户,让客户投入资金,先期我们在后台调整价格,让客户先通过购买大蒜盈利一部分,并把每次给客户说的开盘点位很准,这样做一是为让客户看到我们的实力,二是让客户信任我们,从而加大资金投入。通常代理商鼓动客户加大投入,等客户加大资金后,代理商会让客户做金银花交易,并告诉客户开盘点位及走向。等再次开盘,我根据客户买的点位,在后台反向调整,从而造成客户大量亏损,亏损的钱就属于公司。进入公司账户的钱,我通过网银划到李爱正和王春国的账户,再根据李爱正的指示,给代理商返还70%,30%归公司。我知道公司所做的交易是一种欺诈行为,但为不让客户起疑心,客户对亏损剩余的部分资金申请出金,我会通过李爱正和王春国的账户把钱打给客户,从而造成客户××亏损的假象。2012年8、9月公司在上海成立营销部,负责是娄玉龙、门晓敬,上海的各种费用从我手里支出。2012年10月后台价格操纵的活让许廷干,我专干财务。2012年11月公司搬到平邑,我还待在临沂。2012年12月宫子东也到公司上班,我把财务工作交给宫子东,他和许廷在平邑负责公司运营,我一个人留临沂接客服电话,另外也是业务员,我有18个代理商,代码是008、068、067、420、510、513、520、521、525、526、528、529、530、533、535、536、758、768,前期给宫子东四五个做的比较大的代理商。这些代理商发展的客户造成的亏损,我从中获取3%的提成,共得约61万元提成。公司网站名称是中国农产品买卖网,网址是:www.123maicai.cn。李爱正是公司法人和大股东,其他股东我知道的有娄玉龙、刘畅。公司业务员除我之外,还��宫子东、门晓敬、魏新房、娄玉龙,其他不清楚,网络技术人员是陈镇镇。网站公布三种支付方式,一是通过国付宝,二是通过G商银,三是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因为工商银行账户入金方便,很多客户都选择这个。这三种入金方式的账户开户名都是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镇镇是公司招聘来的,由娄玉龙安排做网页,修改网站信息。平邑服务器设立时娄玉龙安排我带陈镇镇到平邑办理的。后期我安排陈镇镇维护网站运营,除××维护,陈镇镇还对后台数据进行管理和修改,他应该能看出来公司不××,再说网站程序修改也不符合常理。3、同案犯魏新房供述:我是2010年在青州原料电子交易市场工作时认识李爱正,他当时在技术部干部长。2011年李爱正说他想注册公司,让我投钱入股,我没钱就没投。2012年李爱正打电话让我去他临沂的标合公司���忙,李爱正介绍说公司做蔬菜、农产品点对点、面对面的交易,因为我没钱投入公司,李爱正就让我做业务员帮他发展客户,不用到公司上班,不拿基本工资,根据客户量拿提成。过两三个月,标合公司在上海开一家营销部,当时一个叫娄玉龙的在那负责,业务员有门晓敬。我去上海目的是熟悉公司情况,为他们介绍客户,发展代理商。后来才明白标合公司做的是变相的农产品交易,通过发展代理商、客户来骗取客户资金。我共发展一个代理商,姓袁,家是湖南的,他的代理商编码是51600开头,得提成12万余元,通过李爱正的账户分三次打到我在深圳的工商银行账户。4、同案犯刘华方供述:2012年六七月听同事说做白银和农产品很赚钱,同年8月用我家属陈新英的身份证注册深圳市鑫华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找平台经营公司。2013年2月我雇张某、小刘、付某等联系客户,后在网上联系到上海标合公司,和对方一个自称是市场部“老李”的人谈合作。我把资料用QQ发给老李,最后定下三七分成。老李说他们公司注册一个“中国农产品买卖网”进行交易,价格由标合公司控制,我们公司负责拉客户到标合注册会员,先让客户小有盈利,然后骗取他们加大投入并造成亏损。我让张某、小刘、付某、江峰给客户打电话,陆续有客户加入标合平台。第一单是付某拉的山东客户,骗了三四万块钱。我又陆续招聘多人拉客户,和上海标合合作骗取资金。标合把钱打给我们公司以后,公司再和员工分成。具体指导员工如何工作是江峰负责的,他是业务经理,他提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提百分之四十,员工提百分之三十五。做到六月底,标合公司的网站不知道怎么关闭了,也联系不上“老李”。与上海标合公司以网上买卖农产品的��式骗了十多个客户,共计几十万元。标合都是把钱打到我家属的卡上,打多少记不清,这些钱一部分发给员工,我们公司每个人骗钱都有四五万元。还有一部分在我的中国银行的卡上,卡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5、同案犯许廷供述:2006年我炒期货时认识了李爱正,2012年11月,李爱正说他在临沂开个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上卖农产品,让我帮他管理后台,月工资3000元,年底分红百分之十,并让我去临沂找李伟超。到临沂后没看到农产品,李伟超说不需要实物买卖,只需要通过软件在网上进行期货交易。接着他告诉我具体操作:先是雇人维护网站,通过网络雇佣代理商招揽客户。拉到客户后,先开户,让客户下载客户端,在网上进行电子交易。我们先控制价格让刚加入的客户赚点钱,以骗取他们加大投入,再控制价格造成客户亏损,这样公司就营���了。李伟超告诉我方法后,就干业务员了。我通过平邑信息港招到孙娇、吴然、高秀云后,就实施网上诈骗。我有管理员账户,负责管理后台,孙娇、吴然、高秀云负责在网上开户、发新闻。财务开始是李伟超,后李爱正的小舅子宫子东过来负责,李伟超就专做业务员。5月中旬,我让小姨子于倩倩来公司,负责网上开户、发新闻。我们有四个业务员,李伟超、娄玉龙、魏新房、门晓敬,业务员发展代理商,代理商发展客户,业务员将客户编码交给我们以便于识别。陈镇镇负责网络维护,一般不来,只是出现问题他才来。李爱正是老板,每次都是问问经营情况就走。李爱正有个哥哥叫李爱鹏,负责公司的水电费和网络费用,公司需要开支就找他。我们公司有3台服务器、6台电脑,公司挂靠平邑力帆商贸公司。我们虚拟了金银花、大蒜、豆粕三种农产品,在网站上承诺每年保底盈利百分之六,盈利多了就和客户三七分成。客户注册后,就通过工商银行或国付宝支付或充值,之后在网上进行交易。公司之前的盈利情况我不清楚,我干的这段时间,光客户就有300多个。宫子东负责财务,他应该清楚,盈利应该有二三百万元,每天的报价情况都记在日记本上。我除了工资,年底分红百分之十,业务员提成盈利的千分之三,代理商分盈利的百分之七十。其他供述与同案犯李伟超供述基本一致。6、同案犯宫子东供述:2013年1月21日我到平邑的标合公司上班,开始干客服,公司的许廷、门晓敬教我电脑操作流程,不到一个月就干财务。许廷负责人员和网站后台管理,我负责财务,高秀云负责金银花报价,吴然负责豆粕报价,孙娇负责大蒜报价,于倩倩还在实习阶段,她把报价发到网站上。客户有四种:普通客户不用交费,只能在网站上发布供求信息;VIP客户年费2800元,第一年免交,可发布供求信息,进行自由买卖;区域代理客户是从VIP中发展出来的,负责发展前两种客户,获得提成;商铺客户相当于在我们平台上又开个小平台,要通过QQ发送单位申请和证明,每年交开户费2800元。代理客户发展一般客户时,要将相关资料发给客服,客服创建客户号和密码返给代理,代理再提供给客户。客户交完费用申请加入后,凭账号和密码在农产品买卖网上登录,浏览每天开盘情况,如果客户想买商品,就要充值,充值时网页会自动连接到国付宝账号,这个账号是与国付宝签约账户绑定的,也就是说充值现金会自动转到标合公司账户。充值后客户在网站的个人信息中就可以看自己充值额度,进行商品买卖,这是入金过程。交易按批,金银花和大蒜一批500公斤,豆粕多少一批我忘了,公司对金银花每批收4元交易费,大蒜和豆粕每批2元。交易费由公司和代理商三七分成。我登录博易大师交易系统查看每个VIP商铺代理的客户当天交易费用情况,其中30%归公司,我另从公司工行账户把70%数额的费用给代理商。商品交易开盘和收盘都是许廷负责。公司网站服务器设在三楼,有没有交易市场不清楚,没听说有库存现货。公司平均每天纯盈利在三到五万元。7、同案犯陈镇镇供述:2012年3月我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到标合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在西城新贵7**室,给我月工资是3500元,主要安装网络和交易平台服务器,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维护。他们操控期货产品价格,把客户的资金弄走。有一次李爱正来临沂,李伟超说他就是老板。当时临沂有一个叫娄玉龙的在那里负责,公司还有李超、吴栋梁、门晓敬、刘畅,刚开始是娄玉龙领导我,后来是李���超。我到公司后就让我参与安装建设本地服务器,修改制作新的网站程序,建立“一点卖菜网”,域名是:www.123maicai.cn。大约有两个月,李伟超让我把网站名改成“中国农产品买卖网”。后李经理带我到平邑分部安装服务器。2012年6月份我修改并测试好了网站程序,通过远程操作把FTP程序等程序安装到IP为222的服务器主机上进行最终测试。公司有豆粕、大蒜、金银花三种产品,是娄玉龙让我在交易后台管理程序设定的,三种产品的买卖不一样,可以设定一定比例,他们称作“杠杆”。比如参数0.1,那么4000元的东西只用400元就能成交,三个产品中金银花的杠杆最大。这些参数是娄总传给我的表格文件里规定好的,我按照娄总定的参数登录后台设定好。后台服务端管理程序可以进行产品的添加删除,设定每天的初始价格,查询汇总交易,对客户开���销户。客户资金在入金后就直接转到标合公司,不能自由控制转出,公司可以直接划走。公司赚钱是通过收取客户买卖双方的交易费,另外公司有雇的操盘手,控制产品价格造成客户亏损。8、同案犯娄玉龙供述:我和李爱正等人注册的标合公司后期从事诈骗行为。2012年过年时李爱正找我说想注册一个公司一起干,我答应帮忙不出资金。3月份国家出台推广网上农产品交易的政策,李爱正又找我商量注册公司的事,说通过网上加实体进行卖菜,推广网上农产品交易,听他介绍的很好就同意了。李爱正出资70万、我10万、刘畅10万、吴栋梁10万元,共计100万元,在上海崇明县注册成立了上海标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崇明县港沿镇开发区,法人代表李爱正。当时注册资金500万,实收100万。李爱正找我时吴栋梁、刘畅都出完资了,就剩我没出,注册之前我���四个人没有在一起商议,都是李爱正自己找的我。相关手续是李爱正和门晓敬跑的,最后我们几个股东去签字。公司成立后,在上海没找到合适的实体门面,李爱正决定把网络电子拍卖放在前面。之后我们从上海回到临沂建设网络,办公地点是我以前租赁的西城新贵7**室。公司由李爱正负责管理,之后李爱正让我给门晓敬打电话,把门晓敬拉来负责内勤,又招聘一些工作人员,招聘陈镇镇之后就着手建网站,使用的行情软件、交易客户端软件和服务器软件以及中间件软件,都是李爱正、李伟超、陈镇镇从网上购买的。网站平常由陈镇镇负责管理维护,他对公司实施的诈骗行为应该能看的出来,网站后台管理由他负责,网站的信息、数据他都能够看到,因为后期他一再要求加工资。标合公司主营业务是网上大宗商品交易,产品有金银花、大蒜、���粕。运行方式就是让个人或者企业投资者在我们的交易服务器上进行商品买卖,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取价差或采购现货,客户买入卖出的交易对方都是标合公司,客户在进行交易操作前要通过注册或分配获得注册账号,同时也是客户端交易号,这个号码是8位数,由两位地区代码,3位代理商代码和3位投资客户代码组成,而且必须要先入金,也就是事先把资金打到我们公司账户。客户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交易系统同时自动记账,客户就能在登录交易客户端以后查看到投入多少资金。公司刚成立的时候还按照国家市场的走势进行交易,比较正规,后期公司偏离了市场价格走势,通过后台调整价格造成客户亏损。价格由许廷修改,他有拍卖客户端密码,凭密码进入后台可以进行修改。我们公司只设定了大蒜、金银花、豆粕三种农产品的交易,先以大蒜为诱饵以1:10的杠杆效应让客户盈利,客户对公司信任后会加大投入,然后代理商会让客户购买1:100杠杆效应的金银花,许廷操控后台致使客户亏损。之前客户不知道金银花的比率,一般造成客户亏损之后,代理商才给客户解释。公司网站每天的开盘、收盘都由许廷操控。公司由业务员发展代理商,代理商的任务就是发展更多的客户加入网站,前期我们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是客户损失及手续费的百分之七十归代理商,剩余百分之三十归标合公司,后期代理商多了就没有再签合同,只要做就让他们加入了。最早退股的是吴栋梁,他10%的股份转给李爱正,我于2013年3月底转给许廷,第三个是刘畅,他转给谁不知道。我之所以退股,一是怕公司从正规变成不正规,后期会出事;二是与李爱正之间发生矛盾,公司人员大部分是他亲戚,公司收支情况我不知道,都由李���正说了算。李爱正是主要股东之一,公司法人,负责公司全部事宜;我前期负责对外联系、人事,退股后做业务员,我做人事的时候招聘了陈镇镇,之后就不管理了;吴栋梁、刘畅前期负责网上商铺;门晓敬在公司负责内勤和上海的办公,也担任公司业务员;李伟超前期是公司财务,后来是公司业务员;宫子东在李伟超之后一直干财务;许廷是后期股东之一,主要负责后台管理。公司业务员我知道的有我和魏新房。我联系的代理商有两个,都是大同的叫刘云峰和张小宜。编号有8个:120、121、122、123、937、938、957、517。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正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李爱正提出的“系正当交易,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爱正的行为系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同案犯许廷、宫子东等的供述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爱正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价格杠杆不一致及价格自己能够操控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爱正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及上海标合公司的入金、出金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爱正对犯罪的组织、实施、分赃等均起主要作用,应对全部犯罪数额负责。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爱正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所扣押赃物依法处理,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增伟审 判 员 凌 炜代理审判员 夏桂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