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小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惠士文与郑州丰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士文,郑州丰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小字第121号原告:惠士文,男,生于1936年7月15日,汉族。被告:郑州丰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士文与被告郑州丰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惠士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士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士文撤回对被告郑州丰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士文承担。审判员 钱 永 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