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兴隆镇朝阳村10组,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