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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兴隆镇朝阳村10组,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