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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10号冯莹莹申请执行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博爱县宏生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莹莹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亦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刘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