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雪松与张淑芝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松,张淑芝,赵华安,吕慧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090号原告张雪松,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张淑芝,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被告赵华安,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吕慧英,女,1950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张雪松与被告张淑芝、赵华安、吕慧英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后,依职权对本案管辖权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确认效力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中诉争的房屋位于海淀区春晖园4号楼1单元203号,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属政策性房屋,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魏亚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