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美君与楼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君,楼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胡美君。被告:楼忠伟。委托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美君为与被告楼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亚琼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驳回被告楼忠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美君、被告楼忠伟的委托代理人厉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证人蒋某出庭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美君起诉称,2015年3月8日,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讨无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万元。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且被告已收到借款的事实。2、证人蒋某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曾先后三次共向原告借款90万元的事实。被告楼忠伟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涉案借条是被告出具的,但原告并未交付款项。因被告有一笔工程款被法院冻结,为了参与分配可以分回部分款项,原、被告间虚构了借贷关系,被告出具借条让原告向法院起诉,其实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曾向案外人蒋某借款,但已还清。针对其辩称意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并未收到借款90万元,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即蒋某的证言,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与原告本人陈述不一致,且与本案无关,本案所涉借条系为了分回被查封的工程款虚构借贷关系而书写,不具合法性。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与证人蒋某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证明以下事实:2013年3月8日被告楼忠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90万元,同时在借条下方出具收条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楼忠伟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3月8日,被告楼忠伟就所借款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楼忠伟因业务需要。今向胡美君借到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正(小写)¥900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在借条下方,被告楼忠伟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胡美君借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正,其中:现金收到玖拾万元(分多次收到)”。原告自认被告曾于借款后向原告支付8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诉来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是否已实际交付本案借款。原告主张被告于2012年、2013年分三次向其借款,借款共计90万元,被告辩称其未收到本案所涉借款,本案借条系原、被告间虚构的借款。对此,本院分析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被告没有提供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的情况下,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在借条下方附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分多次收到现金90万元,且借条与收条的内容均能与证人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而被告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确认原、被告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90万元。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自认被告曾支付的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楼忠伟经原告催讨,未及时归还尚欠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美君借款82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胡美君负担800元,被告楼忠伟负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