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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与李慧、王春久、董字博、姜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李慧,王春久,董字博,姜仕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96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肖茂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春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董字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仕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与被告李慧、王春久、董字博、姜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三里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1.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款38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