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富年与被告张耀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马富年,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张耀雄,男,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富年与被告张耀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富年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富年承担。审判员 王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