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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富年与被告张耀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马富年,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张耀雄,男,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富年与被告张耀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富年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富年承担。审判员  王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