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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永发与黄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发,黄立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654号原告黄永发,男,196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章、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立夫,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永发与被告黄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立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立夫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发撤回对被告黄立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永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家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