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变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兆忠与山东亚特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忠,山东亚特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变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忠,居民。被执行人山东亚特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兆忠与被执行人山东亚特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兆忠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所提供证据,被执行人山东亚特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更名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申请执行人王兆忠要求变更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