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强诉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安强。被告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东滩路1029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法定代表人李增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强诉被告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转龙湾煤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为10725元,由原告安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书 记 员 陆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