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马志民与刘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民,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民,开滦林西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义,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义三日内给付执行款2400元,但被执行人刘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义存款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