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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奥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永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奥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郝永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70号原告张家口市奥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苑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中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成,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郭伟,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新镇镇大蒋村。法定代表人郝永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郝永军,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家口市奥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柏机械)与被告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农业)、郝永军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柏机械委托代理人朱春成、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发农业、郝永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柏机械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一份《承揽订货合同》,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定作物已经双方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广发农业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加工承揽费,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因广发农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郝永军个人独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广发农业支付原告加工承揽费472000元。二、被告广发农业支付原告违约金63066.3元。三、被告郝永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广发农业、郝永军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奥柏机械与被告广发农业于2013年6月20日签订承揽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奥柏机械加工承揽罐类产品15台、移动爬梯及配件等,总金额为672000元。合同签订后,奥柏机械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与广发农业于2013年8月5日共同对产品的制造、安装等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并签订罐类产品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单。广发农业在支付加工费200000元后,对于剩余款项一直未能给付,奥柏机械多次派往员工到被告地进行催收,并通过邮寄催收函、催收告知函等方式督促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另查,被告广发农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郝永军为自然人股东。上述事实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广发农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揽订货合同、罐类产品竣工验收报告、奥柏机械出具的员工证明、用于催收工程款的往返车票、EMS邮递单、催收函、催收告知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奥柏机械与被告广发农业签订了承揽合同,奥柏机械依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且双方对产品的制造、安装等项目验收合格,广发农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加工承揽费,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奥柏机械主张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广发农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郝永军为自然人股东,郝永军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奥柏机械主张郝永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口市奥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加工费472000元,违约金63066.3元(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5年10月12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被告郝永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8元,依法减半收取4559元,由被告鹤壁市广发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瑞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