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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18号原告乔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底相识并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为被告系上门女婿,孩子出生后按照习俗,孩子姓氏随母,被告与其发生争吵。而且被告没有责任心,经常不回家,很少看望孩子,二人交流困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乔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承认因为孩子的姓氏问题和原告发生过矛盾,但是后来自己已经想通了。由于自己工作的原因无法经常回家,但是自己也很爱孩子,虽然没有按月定时给抚养费,但是只要孩子需要也没有拒绝。对于原告及其父母对自己女儿的照顾心存感激。承认自己和原告沟通交流不够,今后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相识,自由恋爱,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乔某某。夫妻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只是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不睦。庭审中被告诚恳道歉并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从子女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发展考虑,不应坚持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乔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