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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树中与陈俊庆、李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中,陈俊庆,李远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曹树中。被告陈俊庆。被告李远明。原告曹树中诉被告陈俊庆、李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树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曹树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曹树中负担。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