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明银、张桂珍与李元娃、李爱民、孙英芳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36-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银。申请执行人张桂珍。被执行人李元娃。被执行人李爱民。被执行人孙英芳。申请执行人杨明银、张桂珍与被执行人李元娃、李爱民、孙英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由李元娃付给杨明银、张桂珍20000元,李爱民、孙英芳承担连带责仼,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元娃、李爱民、孙英芳发出执行通知,李元娃年迈无劳动能力,李爱民、孙英芳外出打工至今未回,经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随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记书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