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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92年4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情孝人民陪审员  陈定松人民陪审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