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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牟国宪与青岛市市立医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国宪,青岛市市立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49号申请执行人牟国宪。被执行人青岛市市立医院,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杨,院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德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