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方玉、欧阳国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方玉,欧阳国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062号原告长沙市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2段539号。法定代表人蔺晓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方玉,被告欧阳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方玉、欧阳国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长沙市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41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0元,由原告���沙市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斯羽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