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与高××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times,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352号申请人申××。被执行人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与被执行人高××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4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啜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