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白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监护人白树荣,男,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钱荣义,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甯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