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泌阳县人民政府,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城市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初字第129号原告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改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第三人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袁洋,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城市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候旭,主任。原告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2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