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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与王峰、吴威、丁凤全、杨洪艳、郭长义、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定代表人万志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恒,男,汉族,职员,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登仕堡镇。被执行人吴威,女,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登仕堡子镇。被执行人丁凤全,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登仕堡子镇。被执行人杨洪艳,女,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登仕堡子镇。被执行人郭长义,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登仕堡镇。被执行人杨敏,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前进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峰、吴威、丁凤全、杨洪艳、郭长义、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691.5元,执行费2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峰、吴威、丁凤全、杨洪艳、郭长义、杨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