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泰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陶俊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安泰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陶俊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53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泰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陶俊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泰消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俊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俊岭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俊岭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