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958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