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24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马荣刚,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敬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