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24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马荣刚,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敬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