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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92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2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甘肃永登华悦综合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火勋婕代理审判员  张明慧人民陪审员  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玉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