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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方与王效云、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王效云,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55-2号原告:袁方,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效云,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保险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方诉被告王效云、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并提供姚方袁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1号楼16、17户的商业用房作为担保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裁定冻结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计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同时查封姚方袁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1号楼16、17户的商业用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除去冻结的款项外仍有存款余额,足以保障原告的债权,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的非基本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