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249-1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半拉门镇代民村。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办事处青云街。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30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30478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304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长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