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与刘长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诸志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李耀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长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长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长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租金、服务费315428.08元及违约金,刘长江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受理费6386元、执行费4761元由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刘长江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主文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