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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明兵与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兵,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兵,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武德乡关津村。法定代表人赖大军,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于政策调整关停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明兵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筠劳人仲案(2015)33号仲裁裁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鹏